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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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顧心芝 被告 張石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石舜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16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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