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2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聶韻秋 相對人 余翔豐 (即 余彥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寄送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因「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並無居住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3年2月12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