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解錕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08號、101年度執字第1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解錕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解錕政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1、2部分,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當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解錕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5日│101年3月14日│101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192號│6904號│97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66號│第1760號│第16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日│101年7月19日│101年9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66號│第1760號│第1699號││判決├────┼─────────┼─────────┼─────────┤││判決│101年6月4日│101年8月13日│101年10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第1082號│10388號│11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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