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煬企業有限公司等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15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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