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告 賴世綱 被告大湖國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