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芬
蘇豊雅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淑芬、蘇豊雅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