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被告許 羅桂妹徐振山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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