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告 潘朝文 被告 潘俊豪 (即 潘朝忠 之承受訴訟人)
潘陳文 (即 潘朝忠之 承受訴訟人) 潘俊毓 (即潘朝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