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林韋伶
被   告  新光 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訴訟代理人  湯乃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徐丞賢 」之
記載,應更正為「湯乃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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