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869號
原   告  江國勳
被   告  王銘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6年9月30
日、到期日106年10月14日、票號CH279053號、票面金額新
臺幣(下同)133萬7000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
經原告於106年10月15日提示,竟不獲付款,爰訴請被告給
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3萬7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
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卷宗查核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3萬70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萬4266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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