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文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文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鄧文青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受刑人鄧文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詐欺│有期徒刑│103.05.14│彰化地檢│彰│103年度易│104.01.07│中│104年度上│104.06.08│彰化地檢104年度││1││7月││103年度│化│字第949、││高│易字第315││執字第6056號││││││偵字第49│地│1053號││分│、316號││││││││79、8746│院│││院│││││││││、8747號│││││││││││││││││││││├─┼──┼────┼──────┼────┼─┼─────┼─────┼─┼─────┼─────┼────────┤││詐欺│有期徒刑│103.05.15│彰化地檢│彰│103年度易│104.01.07│中│104年度上│104.06.08│彰化地檢104年度││2││3月(共││103年度│化│字第949、││高│易字第315││執字第6057號││││21罪)││偵字第49│地│1053號││分│、3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9、8746│院│││院│││2年)││││││、8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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