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陳君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紫微宮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
定為新台幣214,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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