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陳君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紫微宮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
定為新台幣214,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