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陳燕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輝耀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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