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陳燕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輝耀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