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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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全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全城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全城因誣告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涂全城因誣告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案件,則為得不易科罰金之罪,應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援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未遂│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2月17日上午11│104年2月17日上午11│104年1月11日上午11│││時50分許│時5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5561│署104年度偵字第5561│署104年度偵字第5561│││、6310、6619號(聲請│、6310、6619號(聲請│、6310、6619號(聲請│││書記載104年度偵字第│書記載104年度偵字第│書記載104年度偵字第│││5561號)│5561號)│556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80│105年度上訴字第980│105年度上訴字第980││││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80│105年度上訴字第980│105年度上訴字第980││││號│號│號││├────┼──────────┼──────────┼──────────┤││判決│105年7月15日│105年7月15日│105年7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4│5│├────────┼──────────┼──────────┤│罪名│恐嚇公眾│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2日16時3│104年2月17日下午3│││分許│時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798│署104年度偵字第1135│││7號│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08│105年度訴字第454號││││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08│105年度訴易字第454││││號│號││├────┼──────────┼──────────┤││判決│105年9月26日│105年10月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