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范秋英 等間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三號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土地公告現值249,000元占用面積(5.99+5.7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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