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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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218號
原   告 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陽蓮英
訴訟代理人  張筱雅
被   告  顧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八八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
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
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如就代表原告
提起訴訟之法定代理人有無法定代理權,得否代表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存有爭議,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
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其區分所有權人於民國109年
12月25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區權人會議
)選舉之管理委員陽蓮英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
因被告及訴外人 許淑珍 對於系爭區權人會議之召集及決議之
程序有爭執,乃向本院提起確認系爭區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
件(下稱系爭他訴訟)受理在案,且系爭他訴訟尚待審理,
目前並未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系爭他訴訟卷宗確認無訛,
且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證。是陽蓮英作為本件原告之
法定代理權是否合法存在,即非無疑而尚繫諸於前揭判決確
定之結果而定。被告既已就此先決問題提出抗辯,依上開說
明,為免各別調查、判斷,裁判結果有互相矛盾之虞,亦耗
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之勞力、時間、費用之支出,本件
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
效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妮君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 雄小 字第 2218 號裁定(110.10.13)[撤回]
  •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 雄小 字第 2218 號裁定(111.03.15)[撤回]
  •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 雄小 字第 2218 號裁定(111.10.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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