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楊秀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慧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兆蓬
一、債務人鄧慧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鄧慧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傅兆蓬向債權人為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