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張正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張翠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取財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75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翠芳刑事訴訟案件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8頁反面),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王俊彥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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