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83號原告 侯春榮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被告 侯清智
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即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198建號所設定普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2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