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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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3號上訴人 陳文國 被上訴人 李喬可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14,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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