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7號聲請人 王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500│1│├──┼────────────┼───────┼───┼──┤│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5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