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79號原告 董宗哲 被告 莊紅珠
莊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兩造共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及土地變價分割,以原告就土地、建物之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即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765號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