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272號
聲請人 廖軻 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或可得特定之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列LINE名稱KAING為被告,惟本院向臺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函詢LINE名稱KAING之個人資料,經該公司覆以:「有關手機軟體LINE之相關服務,係由日商LINE株式会社所提供,本公司並未提供此等服務,因此該用戶個人資料非由本公司所保有,故鈞院所詢特定帳號資訊,本公司無法查詢…」等內容,故無從特定相對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