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44號原告 許惟惟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被告 王柏林 訴訟代理人 李孟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3月1日結婚,婚後雙方之生活、經濟理念溝通、對子女教養等均爭執不斷,且兩造自106年10月起分居至今,應認兩造婚姻關係已生破綻而無法回復等語。經查,兩造婚後最後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租屋處,後來因經濟因素,原告有嘗試跟被告溝通後續居住場所,惟被告均不予回應,故原告於106年10月搬離,而被告亦於106年10月間搬至父母住所即新北市○○區○○路○○○號3樓。兩造婚後最後共同住所地及原因事實發生地均為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此據兩造 陳明 在卷。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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