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度訴願字第22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8年訴願字第22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度訴願字第22號
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6月5日東院義文字第1080000366號函文,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謝清彥(下稱訴願人)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申請政資,臺東地院僅以上開函文應付,臺東地院逾期應作為而不作為,爰依法提起訴願等語。
二、查訴願人上開申請希望臺東地院提供其於同年5月6日、17日寄入之公文書狀明細或收據、函件信封皮正反面複本及臺東地院106年度簡字第19號、107年度救字第4號、102年簡字第2號裁判複本等資料,經臺東地院以上開函文回覆略以:有關請求製發收據,如欲以郵寄方式索取收狀證明,需檢附回郵,或得加註傳真、電子郵件信箱,即得免卻回郵之負擔;至請求複印訴訟文書複本,惠請預納費用、檢附回郵後提供之等語。上開函旨內容,係對訴願人向臺東地院申請相關資訊文件之函覆說明,其性質乃屬事實通知及理由之說明,並非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依法不得對之提起訴願。且臺東地院對於訴願人所提出之申請事件,已依法向訴願人詳予說明其理由,為積極之處置,並無應作為而不作為情事。綜上,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應不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光釗
委員 葉騰瑞 委員 張靜女 委員 周政達 委員 邱忠義 委員 梁宇賢 委員 黃錦嵐 委員 雷萬來 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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