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HUNG(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被告TRANVANHU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經觀察勒戒而逕予簽結,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962公克、驗餘淨重0.1938公克),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7年3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107年1月16日16時至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D5之5房居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因於其前案執行觀察勒戒(於107年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訴追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此有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上開簽文各1份存卷可考。而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938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