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英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伍肆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188號被告莊英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3.1956公克,驗餘淨重2.542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核屬違禁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莊英讓涉嫌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均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1956公克,驗餘淨重2.5424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8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188號卷第40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