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美商歐克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吉米加納德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陳嘉琪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