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送達代收人 蕭雯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叁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