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8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國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連國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樺達薄荷喉糖』1盒」後方補充記載「(價值計新臺幣89元)」及證據部分「被告連國興之自白」補充更正為「被告連國興於警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連國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4年3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率爾為本件竊盜犯行,實有不該;惟念及本件被告行竊之手段尚稱平和,所竊物品價值甚微,又被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及衡其素行、○○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竊取之犯罪所得「樺達薄荷喉糖」1盒(價值計新臺幣89元),業經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已食用完畢而不復存在(見偵查卷第4頁),客觀上已無法予以沒收,又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諭知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8779號被告連國興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國興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04年3月2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7月31日晚上11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7-11統一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黃○威管領之「樺達薄荷喉糖」1盒,得手後離去。嗣經黃○威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黃○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連國興之自白;(二)告訴人黃○威之指訴;(三)7-11統一超商店及道路監視錄影畫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3月23日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檢察官梁光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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