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329號聲請人 賴雜插
賴明基 賴明興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淑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賴秋蘭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賴秋蘭除聲請人賴明基、賴明興、賴淑女外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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