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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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52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盈甄犯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盈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各物品。嗣經 廖翊翔 發覺遭竊而調閱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案經廖翊翔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盈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廖翊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偵卷第8頁至10頁,警卷第9頁至17頁)。
㈢收銀交易資料2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28張(見偵
卷第13頁至16頁,警卷第20頁至33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應予以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48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自食其力,利用
賣場開放消費者自行選購商品之便,恣意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守法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就附表一編號
2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均未扣案,自依上開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分別於各該主刑項下諭知。
五、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行為│論罪科刑及沒收│├──┼───────────────────┼──────────┤│1│陳盈甄於民國106年8月6日中午12時4分│陳盈甄犯竊盜罪,累犯│││許,在址設南投縣○○市○○○街○○號寶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生活館,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竟意圖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拆除商│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品防盜條碼外盒,將內裝商品藏放在隨身皮│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包內,並將商品包裝盒放回原陳列架之方式│示之物,沒收之,於全│││,竊取店內陳列商品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示之物,得手後即步出該店離去。│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陳盈甄於106年8月20日下午5時8分許,│陳盈甄犯竊盜罪,累犯│││在上開寶雅生活館,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將外盒拆除後丟棄在賣場陳列之背包內之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式,竊取店內陳列商品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之物,得手後即步出該店離去。│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應沒收之物┌──┬────────────────┬──────┬───┐│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DF-淨白姬傳明酸淡斑精華│1條│未扣案│├──┼────────────────┼──────┼───┤│2│DF-凍齡肌植萃全效修護霜│1條│未扣案│├──┼────────────────┼──────┼───┤│3│TS6護一生緊彈水嫩凝膠│1條│未扣案│├──┼────────────────┼──────┼───┤│4│Dr.Wu超逆齡抗皺修復霜│1條│未扣案│├──┼────────────────┼──────┼───┤│5│DF-凍齡肌植萃全效修護霜│1條│未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