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