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螺福國際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原住高雄市
丙○○原名:賴譽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7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2日上午10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螺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螺福公司)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丁○○
、丙○○為被告螺福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
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