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40號
原   告  姚建昌利勇 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8,884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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