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7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被   告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泰來商品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76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仟零柒拾壹萬元,及如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泰來商品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柒佰捌拾陸萬元,及如附表編號04至06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分別持有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被告乙○○為背書如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之支票3紙,及
由被告泰來商品行銷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乙○○為背書如
附表編號04至06所示之支票3紙,均經其提示未獲兌付,被
告分別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至被告雖抗辯希望由公司全體股東
開會協調如何還款云云。然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
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縱令被告請求分期清償,
原告亦無允許被告分期清償之義務,是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上開辯解,自不足採。另被告泰來商品行銷有限
公司、乙○○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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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761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利息起算日│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1│97年11月28日│357萬元│BHP0000000│萬象生化│乙○○│高雄銀行鳳山分│97年11月28日│
│││││公業股份││行││
│││││有限公司││││
├──┼──────┼─────┼─────┼────┼─────┼───────┼──────┤
│02│97年12月28日│357萬元│BHP0000000│萬象生化│乙○○│高雄銀行鳳山分│97年12月31日│
│││││工業股份││行││
│││││有限公司││││
├──┼──────┼─────┼─────┼────┼─────┼───────┼──────┤
│03│98年1月28日│357萬元│BHP0000000│萬象生化│乙○○│高雄銀行鳳山分│98年2月5日│
│││││工業股份││行││
│││││有限公司││││
├──┼──────┼─────┼─────┼────┼─────┼───────┼──────┤
│04│97年12月5日│262萬元│YC0000000│泰來商品│乙○○│華南商業銀行北│97年12月5日│
│││││行銷有限││高雄分行││
│││││公司││││
├──┼──────┼─────┼─────┼────┼─────┼───────┼──────┤
│05│98年1月5日│262萬元│YC0000000│泰來商品│乙○○│華南商業銀行北│98年1月5日│
│││││行銷有限││高雄分行││
│││││公司││││
├──┼──────┼─────┼─────┼────┼─────┼───────┼──────┤
│06│98年2月5日│262萬元│YC0000000│泰來商品│乙○○│華南商業銀行北│98年2月5日│
│││││行銷有限││高雄分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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