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2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屏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刑法第354條「第1項」,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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