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被上訴人乙○○○○○○
之8號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盧江陽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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