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專案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5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案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0,665元,應徵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6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