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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