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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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2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32號判決,就受刑人施用第1、2級毒品之犯行,分別判處1年1月、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受刑人現在監獄執行中,2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聲請減刑。
二、經查:檢察官就聲請人所列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於96年9月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向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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