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7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尚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