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原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毒偵字第63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356號偵辦被告朱原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朴簡字第324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是被告被訴吸食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曾經判決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29號判決諭知免訴。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0.0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於102年9月23日17時許,於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公
園之廁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3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然因被告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朴簡字第324號刑事簡易判決審理之犯罪事實同一,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朴簡字第324號刑事簡易判決已於102年12月26日判決確定,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3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就業已判決確定之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乃以103年度易字第529號判決諭知免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
㈡本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為被告自承所有(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356號偵查卷【下稱毒偵卷】第4頁反面),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52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518公克),此有該中心102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5頁),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惟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2年度朴簡字第324號判決宣告諭知沒收銷燬之,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證,是上開扣案物既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宣告沒收銷燬在案,核無重複宣告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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