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憲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1年度調偵字第31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真三國無双」、「真三國無双2」、「真三國無双3」、「真三國無双3猛將傳」盜版光碟各壹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民國102年
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101年度調偵字第3142號被告黃憲華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03年5月28日期滿。扣案之物(101年度白保字第2312號),為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再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憲華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等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31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103年5月28日期滿乙節,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堪先認定。而扣案「真三國無双」、「真三國無双2」、「真三國無双3」、「真三國無双3猛將傳」盜版光碟4片(保管字號:101年度白保字第2312號,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偵字第23608號卷第33頁),確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重製,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上開扣案物既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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