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存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條第1項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之殘渣袋5只,袋內殘存安非他命之含量雖十分細微,惟未能以自然方法與袋析離,故應視為違禁物而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