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 陳韻婷 被上訴人 劉遠荔 訴訟代理人 劉遠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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