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92號原告 盧正興 被告 陳志忠 即鉅和工程行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