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上訴人 陳聰安
黃美珍
鄭文仲
葉梅枝
連南津 張月英
施明卉
邵麗明
王龍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滋靖 律師
張寶珠
李玉美 被上訴人 黃振龍
張治忠
吳秋煌
龔忠桓
于易村
蔡安榮
陳建誠
許翠蓉
凃文豪
郭漢宗
凃義甫
黃梅葉
周宗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7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刑案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就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2、113號),將原審關於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有罪,而本件上訴人提起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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