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上訴人亮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子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青陽間 因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1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