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110號原告 林欣茵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被告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大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6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玉華